一、总则与工作原则
为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,提升韧性和安全水平,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,国家依据《国家安全法》《对外关系法》《反外国制裁法》《对外贸易法》等法律,制定并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》。
规定明确,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统筹发展和安全、国内国际两个大局,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,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。
二、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
国家将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,统筹协调相关工作。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,并加强协同配合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。
三、关键领域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
国家将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,制定并动态调整关键领域清单,维护原材料、技术、设备、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。
同时,国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制度,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监测,识别安全风险,及时发布预警信息,并通过实物储备、能力储备、技术研发等方式提升抗风险能力。
四、应急管理和国际合作
国家建立健全安全应急管理制度,制定应急工作预案。在出现影响安全情形、危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时,可依法采取紧急调度、动用储备、组织生产运输等应急处置措施。
国家坚持平等互利、合作共赢原则,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,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。
五、反制措施与调查机制
针对外国国家、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,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、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,实施或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,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。
外国组织、个人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,中断与我国公民、组织的正常交易,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,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有权开展调查。
根据调查结果,国务院有关部门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限制有关货物、技术进出口或国际服务贸易,收取特别费用等措施。对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、决定、实施相关措施或行为的组织、个人,可依照《反外国制裁法》等规定列入反制清单,采取反制措施。
六、执行与法律责任
我国境内的组织、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采取的措施。对违反规定的,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,并可采取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、技术进出口或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,禁止或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向境外提供数据、个人信息,禁止或限制其出境、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措施。
七、专业服务与支持
国家鼓励、支持律师事务所、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我国公民、组织提供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关的法律服务。
八、实施日期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希鸥网观察:该规定的出台,标志着国家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迈出了制度化、法治化的关键一步。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、明确职责分工、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,以及确立反制措施和调查机制,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、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。同时,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在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,坚决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决心和能力。希鸥网观察认为,这对于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,提升数字化、智能化水平,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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